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目 录
第一部分 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部分 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
二、行政处罚(6项)
三、行政强制(18项)
四、行政确认(20项)
五、行政裁决、调解及处理决定(11项)
六、行政征用(1项)
七、行政给付与救济(5项)
八、行政检查、调查(8项)
九、行政公开(16项)
十、其他行政行为(100项)
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职权(共10项)
第四部分 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共4项)
第一部分 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二)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部分 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
(共204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
办理程序: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初审的,按程序上报相关单位)
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职
具体责任人:承办人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
农民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4
决定或者批准游行示威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5
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6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7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此处隐藏39679个字……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1项)
办理程序: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指挥部审批→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指挥长
具体责任人:承办人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紧急调集征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四、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1项)
办理程序: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管理委员会审批→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具体责任人:承办人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或者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害人还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部分 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
(共4项)
办理程序:当事人申请(主动办理事项无需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承办机构组织实施
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职
具体责任人:承办人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
受委托发放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3
受委托支付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4
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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