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统计人均期望寿命、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明确各医疗卫生单位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职责和任务,规范死因登记报告业务流程,提高居民死亡信息报告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死因监测工作是疾病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该项工作,可以获得能够客观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人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相关健康指标和居民死因谱等重要信息。卫生部门作为该指标的牵头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要求极高,各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死因登记报告工作长期、稳定、高质量的进行。
二、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工作内容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对发生在医院(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有义务进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1、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务科在盖章时负责把关,查阅并审核《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副卡,并由指定的责任科室负责对卡片进行审核汇总报告。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填写,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居民死亡原因调查登记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居民死亡原因调查登记表》进行审核、订正,将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到“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3、因外部作用导致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应按照公安司法部门判定结果填报死因信息。
4、补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未经救治或死因不明确的死亡病例,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及补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责任医生应认真填写第一联下面的《死亡调查记录》,让家属或委托人在填写完成的《死亡调查记录》签注“以上情况属实”和签名,留存开具证明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5、《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原因调查登记表》填写时项目必须齐全,内容准确,不得涂改,由各医疗卫生单位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汇总、保管。
6、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定期开展死因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三、加强社会宣传,增强报告意识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的开展社会宣传,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居民充分认识死因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积极配合。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要将签发程序、联系电话和办理时限等在显要位置向社会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及时报送辖区派出所、民政、居(村)委会,方便群众办理。要积极调动广大乡村医生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引导乡村医生改变服务理念,为村民提供主动服务、便民服务,逐渐形成死者家属、村委和乡村医生的良好互动,鼓励乡村医生主动发现辖区内的死亡病例,及时调查并上报。
四、加强督导考核,提高工作质量。
市卫生健康局将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抽查。市疾控中心组织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培训,规范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督导检查,督导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有无漏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告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以及是否定期开展死因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协调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死因登记报告工作顺利开展。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质量纳入科室、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切实提升居民死因信息报告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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